发现老公与其他女性暧昧 签下的“忠诚协议”为什么法院不认?

2023-12-12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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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陶女士无意中听到丈夫陈先生在电话里哄人,联想到他近来频繁应酬,心中起疑。在女儿的协助下,她看到丈夫在微信中和异性的聊天记录,并查询到支付宝账户中“520”和“1314”等金额的转账。

隔日,陶女士拿出所拍照片和丈夫对质,他立马认错,表示愿意悔改,并恳求看在女儿的分上给他一次机会。于是,陶女士要求陈先生签下一份“忠诚协议”,协议中写道:如再发现此类情况,陈先生净身出户,自愿放弃夫妻所有共同财产,包括他们名下共有的两套房子、两辆车和股票基金等。

然而,才不到半年,陶女士再次发现丈夫和其他女性暧昧,提出和丈夫离婚,并要求他净身出户,陈先生不予理会。于是,陶女士起诉至法院。

庭上,陈先生承认和别人存在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也同意离婚。但对陶女士拿出的这份“忠诚协议”书,他不认同自己所写的“财产分配”,并表示是在无奈胁迫之下所签。

而法院认为“忠诚协议”不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不审查。最后,法院将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割。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有些夫妻为了防止对方婚内出轨危及婚姻关系,夫妻之间会签订“忠诚协议”,如“一生只爱你一个”“谁背叛谁是小狗”,并约定过错方净身出户等条款。

那么,陶女士丈夫签订的“忠诚协议”为什么不被支持呢?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律师连银迪,帮我们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她说,夫妻间所签订的“忠诚协议”,只能是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双方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也就是说,“忠诚协议”能否得以履行,只能依赖过错方的自觉,无法通过诉讼让过错方履行。

另外,为确保夫妻间的协议效力,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以协议约定的形式剥夺或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

连律师建议,如果婚姻出现了一些不稳定的信号,夫妻间欲对财产进行约定,建议改为签订“婚内财产约定”,也就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可以结合现实情况对财产做一个例外安排,比如婚后获得的财产属于谁,婚后一方父母赠予子女的财产算谁的,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增值归属等,通过向专业人士咨询,最大限度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篇报道在橙柿互动上推出后,橙友展开热烈讨论。

麦嘎:婚内出轨没有成本,没有法律制度来保护婚姻,也难怪这么多人喜欢单着。

塔塔开不动:凭自觉……有自觉,他还会出轨吗?

西溪玩人:靠一纸“忠诚协议”,能管住一个活生生的人?

西湖之牛:忠诚协议无效,那么应该去公证处办个公证协议,若一方违规应当如何受损,签约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可行。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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