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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男子高空抛物被判刑

文章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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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05 06: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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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楼扔下一酒瓶 换来拘役四个月

每日商报讯 因为不满楼下吵闹,杭州桐庐一位男子张某某往楼下扔下一个空啤酒瓶,险些伤到路人。近日,由桐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某高空抛物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记者了解到,2022年10月20日中午12时许,租住在桐庐县分水镇狮子山某5楼租房的张某某因不满楼下商贩喇叭声吵闹影响其休息,故意从租房阳台向楼下扔出一个玻璃材质的空啤酒瓶,落在对面楼下小店边上的三岔路口,险些砸到正站在此处聊天的路人刘某某,所幸未造成人员受伤或财物损失,后刘某某报警。

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查获后移送桐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桐庐县检察院在全面审查案件后,于5月15日组织当事人、辩护人、公安机关、听证员在分水检察室召开公开听证会。

听证会上,检察官介绍了本案的基本案情并播放了现场勘查视频,与会的三名听证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三名听证员一致认为高空抛物危险隐患大,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月17日,桐庐县检察院在充分考虑听证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法对张某某高空抛物案件提起公诉。

近年来,各种高空抛物造成的伤害事件屡屡发生,高空抛物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2021年3月“高空抛物罪”正式纳入刑法,这标志着高空抛物行为进入到民刑共治时代,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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