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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促进个体经济发展43条政策举措

文章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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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02 08:4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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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商报讯 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是重要的经营主体,昨天,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与发改委、司法厅等14部门联合出台了《浙江省大力促进个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从降本减费、要素支持、营商环境、发展保障四个方面提出43条政策举措,全力解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突出需求。

截至6月底,全省共有个体工商户637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64.3%。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2022 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25条政策,今年5月出台《全面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推动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当前,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但在降本提质、要素支持、营商环境等方面仍面临一些实际困难。”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14部门出台《若干政策》是对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全面落实,也是对《若干意见》的细化落地,形成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政策扶持体系,进一步减负担、增支持、优服务、强信心,推动浙江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从降本减费、要素支持、营商环境、发展保障四个方面提出43条政策举措,聚焦当前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成本、要素支持、发展环境、服务保障等方面迫切的政策需求,提出了有现实针对性的制度安排。

在降低个体经济发展成本方面,主要包括减税降费、降低水电气使用成本、社保缓缴、减免检验检测费用等11项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成本负担,减轻经营压力。如,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转企”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4年12月31日。又如,实施社会保险降费率和缓缴政策,对依法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单位费率、个人费率仍分别按0.5%执行,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顶格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脱贫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

在完善个体经济发展要素方面,主要包括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发展灵活用工服务、增加经营场所供给、降低支付手续费用、发挥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加强信贷支持、发展创业担保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完善外汇业务、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等10项措施,多维度强化个体工商户发展要素支持,提升个体经济发展质量。

在优化个体经济发展环境方面,主要从优化营商环境、便利登记服务、优化监管模式、支持线上经营、文旅主体发展等方面提出10项措施,打造更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环境,形成支持个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良好氛围。

在强化个体经济发展保障方面,主要从“小个专”党建、质量服务、品牌创建、知识产权保护、创业服务、分型分类培育、表彰激励、监测分析等方面提出12项措施,形成多层次服务保障体系,为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保驾护航。如,创新开展表彰激励和品牌建设等内容,全国率先提出开展“最美浙江人·最美个体劳动者”选树和“浙江省先进个体工商户”评选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新产业新业态的个体工商户在线上经营、资金扶持、创业辅导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若干政策》提出系列举措,包括开展促消费专项行动、支持线上平台经营和网络直播、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发展灵活用工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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