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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监督“如影随形”?《浙江省审计条例》今起施行

文章来源: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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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9-01 09: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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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商报讯 今起,《浙江省审计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在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修改后,全国范围内首个修订的地方性法规。昨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修订及实施有关情况。

完善审计监督职责

为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构建全面覆盖的审计工作格局,《条例》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监督职责增加同级决算草案、重大公共工程项目、国家和省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等事项。

同时,考虑到政府投资项目在公共资金支出中占有较大比重,为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出的真实和合法,针对当前在工程结算审核的实际工作中材料价款和劳务费用高估冒算等违法违规问题屡有发生的情况,增加规定,政府应当组织财政、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信用考核机制,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结算审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优化审计监督程序

为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履职,依程序审计,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条例》进一步明确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延伸单位的配合义务,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

此外,《条例》进一步健全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并规范审计工作流程,对分阶段审计和全过程审计、审计业务分级质量控制、审计决定、审计移送的程序和相关要求作了完善。

强化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为提升审计“经济体检”“治已病、防未病”成效,结合浙江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践经验,《条例》明确被审计单位承担落实审计整改的主体责任,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本行业、本系统的审计整改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强化审计结果运用,规定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行政决策、预算编制、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

加强审计数字化建设

为夯实浙江审计科技强审工作基础,总结固化浙江在数字赋能审计方面的创新举措,对“审计数字化建设”作了专章规定。具体体现在明确审计机关审计数字化体系建设要求、突出审计机关对审计整改数据的综合运用、强化审计数据安全等三个方面。

如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完善审计常态化经济体检机制,推动构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智能应用的审计数字化工作体系,推进审计监督全过程数字化、智能化;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完善审计整改一体化智能管理系统,实施审计整改在线办理工作机制,加强与其他整体智治应用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审计整改数字化闭环管控等。

规范内部审计行为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基础性、源头性作用,有效提升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治理效能,《条例》对“内部审计”作了专章规定。

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审计工作以及落实内部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规定省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通过组织开展日常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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