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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李佳琦陷“双11全网最低价”之争,“底价协议”是否涉嫌垄断?

文章来源: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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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0-29 09: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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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双11,风暴来得格外猛烈。大促才刚刚拉开序幕,京东和李佳琦直播间就陷入“双11全网最低价”之争,“京东采销喊话李佳琦”“李佳琦挟持商家控价控库存”等词条屡屡登上热搜。

10月24日,据财联社报道称,有京东采销人员在朋友圈指责李佳琦要求品牌“二选一”,该采销人员称,京东收到了品牌商海氏的律师函,被品牌投诉由于某款海氏烤箱的京东价格低于李佳琦直播售价,导致他们违反了与李佳琦签署的“底价协议”,并要求赔偿巨额违约金。

此事在网络发酵后,李佳琦关联公司美ONE公司回应称,李佳琦直播间和海氏品牌没有签订所谓的“底价协议”,亦从未要求品牌进行任何的二选一。

24日晚,烘培电器品牌海氏官微发布声明,否认“底价协议”的存在,称京东采销人员造谣拉踩。官方声明继续将此次矛盾直指京东,称对方未与品牌商协商就违约擅自修改价格。而“调低价格出售的烤箱,每一台损失都由海氏品牌承担,并非京东采销声称的由平台补贴费用”。

那么,“底价协议”属于垄断行为吗?到底谁来掌控商品定价权?对此,潮新闻记者采访了几位律师。

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太琨律创始合伙人朱界平律师认为,这种在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大商家之间签订的“底价协议”是一种具有限制竞争、协同的行为,具有垄断协议的性质,这种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禁止行为。

事实上,对于商家与平台之间签订“底价协议”的行为,国家始终持否定态度。《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等垄断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朱逸聪向潮新闻记者表示,强迫商家“二选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对方的交易自由。如果电商平台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通过要求商家只能二选一的方式限制了商家的交易自由,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朱逸聪律师认为,此次的“底价之争”,当事双方均否认签订过“底价协议”,因为他们均清楚,约定排他性底价,既不符合消费者的期待,也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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